一、总则..........................................................................2
二、实验室规章制度................................................................3
2.1 实验室管理办法...........................................................3
2.2 实验室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3
2.3 实验室管理工作小组章程.....................................................4
2.4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5
三、实验室成员管理办法............................................................6
3.1 访问学者制度.............................................................6
3.2 客座人员工作条例..........................................................7
3.3 保密制度.................................................................7
四、学术活动管理办法.............................................................9
4.1 自主研究课题实施管理办法................................................9
4.2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10
4.3 学术活动组织安排条例....................................................11
4.4 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12
4.5 科研奖励制度条例........................................................13
五、学生培养办法.................................................................15
5.1 培养目标.................................................................15
5.2培养方式..................................................................15
5.3 学位论文工作..............................................................16
六、设备及资产管理办法...........................................................17
6.1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17
6.2 仪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18
6.3 公共财产管理制度.........................................................19
6.4 印章管理制度.............................................................19
6.5 档案管理办法.............................................................19
七、财务管理办法.................................................................21
7.1 财务管理制度............................................................21
7.2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1
八、附则.........................................................................23
8.1 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23
8.2 安全制度.................................................................23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二、实验室规章制度
2.1 实验室管理办法
1.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 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4名,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的遴选、聘任与任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2.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内重要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或实验室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方可实施。
3.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目标、任务、研究方向;评价研究成果、审核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并定期对实验工作进行评估;监督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审查和建议与实验室有关的主要学术活动和国际学术交流计划以及其他重要学术事宜。
2.2 实验室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章程
1.为完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立实验室事务管理工作委员会(简称“室务会”)。
2.室务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实验室主任、实验室副主任等成员组成。室务会设秘书一名,由实验室学术秘书兼任。
3.室务会主要负责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确定实验室的主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决定人才引进、培养方案,审议实验室年度计划、经费使用和工作总结,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讨论确定实验室的各项重大决策及其他重大事项。
4.凡属实验室内重要事项,应提交室务会讨论,民主决策。必要时可进行表决,以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并组织实施。
5.室务会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室务会的时间,并对会议拟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6.室务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决议或决定,经室务会成员审阅修改后,方可在实验室发布或抄报有关部门。
7.室务会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2.3 实验室管理工作小组章程
1.实验室各相关依托单位所在部分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成立室务会监督指导下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小组(简称“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相应部分的日常运行管理及其它具体事务。
2.管理工作小组由相应部分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课题组长代表等3-7 名成员组成。
3.管理工作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相应部分的重要问题。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对所议的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4.凡属相应部分管辖内的重要事项,应提交其管理工作小组,民主决策。必要时可进行表决,以超过管理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5.管理工作小组对实验室所在部分的主要任务包括:
(1)调整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2)讨论、提出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
(3)审议年度计划、经费使用和工作总结报告;
(4)建议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5)提出专项经费预算方案;
(6)审批重要学术活动计划;
(7)研究讨论其它重要事项。
6.管理工作小组会议主要议题的相关材料在会前分发给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审阅,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就会议拟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7.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参加管理工作小组会议的时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在会前请假。
8.管理工作小组会议的纪要、决议或决定,经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审阅后,发布并抄报室务会。视情况和内容,可抄报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部门。
9.管理工作小组会议如有不宜公开内容,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10.管理工作小组讨论建议的重要事宜,应提交课题组长会议讨论决定。
2.4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1.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受依托单位委托,是实验室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
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教育部备案。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等领域的知名同行科学家组成,以保证学术委员会能从相关领域不同角度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实施有效指导。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不超过70岁,委员10-12名,原则上依托单位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3.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4.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1)指导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评议实验室研究成果;
(3)评估实验室课题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4)听取和审议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实验室有关重要学术活动;
(6)审定开放课题指南和审批开放课题申请。
5.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每年召开1-2 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2)每年评审1 次开放课题申请;
(3)平时使用各种通讯方式与实验室保持联系。
6.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7.实验室遇到学术方面重大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指导意见。
8.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各种方式,为学术委员会了解实验室工作创造条件。
9.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实验室工作。对因各种原因经常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发挥其作用的委员,由室务会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10.因工作需要,室务会可报请学术委员会主任和依托单位批准,对学术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11.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可以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协同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学科方向、研究内容与重点决策等方面进行调研、论证,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实验室成员管理办法
3.1 访问学者制度
1.为了加深与国内外相关科研院所的合作,鼓励实验室开放交流,吸引更多的访问学者来实验室进行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及其相关领域的工作,提高实验室的学术水平及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实验室的影响力和对外开放,制订本《访问学者制度》。
2.国外高级访问学者应具备博士及以上资历,其中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位的来访时间应不少于1 周,其他资历应2周以上。
3.国内高级访问学者需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位访问期限不低于2 周,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位访问时间应在3个月以上。
4.邀请并负责接待访问学者的课题组,应就访问时间、访问期间的主要学术活动等内容向实验室备案。
3.2 客座人员工作条例
1.实验室各课题组接收的进修人员和开放课题申请人被批准者均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
2.客座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应先与实验室学术秘书联系,办理有关手续。
3.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课题组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4.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用设备,有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者,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讨、警告、取消客座人员资格等处分。
5.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
6.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 月1 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抽印本或复印件交给实验室学术秘书,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7.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8.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9.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课题组负责人的同意。
10.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并与实验室学术秘书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3.3 保密制度
为了重点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保密性,特制定如下条例:
1.重点实验室为研究重地,不允许室外人员随意进入,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打电话或其他方式同重点实验室预约,经同意安排专人接待后方可。
2.本室工作人员应自觉保守自己研究工作的秘密,不得向外泄露,违反此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国家机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3.不得在联网计算机上处理、存储涉密文件,涉密文件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得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涉密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互联网连接
4.本室工作人员可以互相讨论学术上的问题,但彼此不可以互相打听技术关键,否则将视为窃密。
5.本室工作人员若遇他人打听有关研究工作情况,应及时向室主任汇报,否则,由此而造成的泄密将作为故意泄密论处。
6.外来人员(含本校非本室工作人员)来我室参观、工作期间,不得向本室工作人员打听接待人员所介绍内容以外的研究工作情况,不得随意翻阅本室的各种原始资料,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否则,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人。情节严重者,将交送公安部门处理。
7.境外人员接待,必须由本校负责国家安全人员陪同,如有可疑之处,必须向市国家安全局汇报。
8.切实加强科研保密工作,严格控制非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人员、服务器维护人员、合作公司工作人员等非实验人员需有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
四、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4.1 自主研究课题实施管理办法
1.自主研究课题是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依据实验室重点任务和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领域发展的趋势进行的前瞻性布局和规划,研究内容应与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一致、未从其它渠道获得经费支持或支持不够的重要选题。
2.自主研究课题的立项主要由实验室统一部署,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部分课题可通过个人或研究团队自由申请、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立项,开展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
3.自主研究课题经费可用于支持新引进固定研究人员的科研启动。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4.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应为实验室固定工作人员。
5.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实施,包括编写课题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报送课题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课题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
6.自主研究课题的研究期限一般为1-3 年。
7.自主研究课题经评审正式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须与实验室签订《自主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该任务书将作为课题日常管理、年度考核和课题结题评估的主要参考依据,应包括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队伍和经费使用计划等内容。课题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执行已立项课题时,应向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申请并办理中止手续。
8.《自主研究课题计划任务书》经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后生效,并执行。
9.在课题执行期间,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应提交年度研究进展报告,接受实验室的检查。
10.课题结题后,自主研究课题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组织对自主研究课题的评审。
11.本管理办法由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室务会负责解释。
4.2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1.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面向国内外开放,为从事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及其相关领域研究的科研人员提供科研场所及开放课题基金。促进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领域内新理论和新技术的发展,加强国内外学术思想与人才的交流。
2.开放课题面向国内外从事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盈利性研究机构,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3.开放课题申请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开放课题的资助范围。
4.申请者得到所在单位或部门的同意后均可申请。获准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应在本室开展工作。
5.开放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是在职的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其他申请者需有副高级及以上人员书面推荐。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申请不受资历限制。
6.申请开放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实事求是地填写《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表》。
7.开放课题的确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评审,并经实验室主任与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立项。
8.开放课题评定结果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开放课题计划任务书。
9.由开放课题合作课题组的负责人管理开放课题的研究进度、研究质量,经费使用和课题验收。
10.经费资助实行目标管理,课题启动时拨付批准资助额度的50%;课题执行中期,经学术委员会评价后再拨付其余经费。
11.开放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需改变或推迟计划,应征得实验室主任与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的同意。
12.开放课题结束后,应于三个月内结题,并向室务会提交开放课题研究工作总结或终止报告、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课题技术档案以及相关资料等。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材料者,取消今后申请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
13.开放课题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基金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归研究者本人、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研究者原单位共有。外籍客座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4.开放课题和访问学者发表受开放课题资助的论文或申报成果时,必须在论文中注明“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开放课题”字样,英文署名为:“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Trustworthy Distributed Computing and Service (BUPT),Ministry of Education”
15.开放课题经费原则上应在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使用,不划拨至申请人所在单位。
16.申请开放课题的研究人员在开放课题申请时需做出预算报告,结束时必须及时上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
17.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标准,均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的要求和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各项开支均应按时在实验室登记后,在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报账。实验室指派专人对开放课题的申请、审批、通知、接待、联络、检查、验收、经费使用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18.开放课题经费主要用于与被资助课题相关的科研活动,例如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4.3 学术活动组织安排条例
1.实验室或各依托单位相关部分可成立学术交流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等事务。学术交流委员会由不同研究方向和领域的5-7 名研究员代表组成。学术交流委员会接受室务会和管理工作小组的监督指导。
2.为保证学术活动的有序进行,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会、管理工作小组、学术交流委员会及各课题组负责人根据实验室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3.实验室的各管理工作小组均可以实验室的名义单独举行学术活动,也可联合举行。
4.学术交流委员会以实验室名义组织举行重要学术交流活动时,要综合考虑实验室的共同科学兴趣、候选报告人在相关研究领域的国际影响力、或在相关领域的独特学术贡献等因素。必要时可进行表决,以超过学术交流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学术交流委员会讨论其成员建议的候选报告人时,建议人应回避并不参加投票表决。
5.实验室每年组织学术活动,报告人为各课题组的工作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科研人员。
6.实验室每年组织青年学术论坛,采取研究生组织、专家做报告并与研究生现场互动的方式进行。
7.每次学术活动资料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实验室学术秘书整理,并存档。
4.4 论著发表的有关规定
1.实验室人员应严格遵守科研道德,严禁抄袭剽窃他人论文或科研成果,严禁伪造论文。如有此类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和除名等处分。
2.实验室人员应严肃认真地对待实验和实验数据,严禁伪造实验结果。如有伪造实验结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以通报批评、警告和除名等处分。
3.论著的作者及其排序应充分体现每位作者对论文工作的贡献。论文应注明论文工作的资助单位以及相应的课题编号。
4.实验室人员在发表文章时应署实验室的名称,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为:“北京邮电大学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Trustworthy Distributed Computing and Service (BUPT),Ministry of Education”。
5.实验室各课题组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的12 月1 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PDF文件和抽印本或复印件、获得专利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出版专著样书等提交实验室学术秘书,以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在12 月1 日之后发表论文、外出参加会议和获得基金等情况,及时与实验室学术秘书联系更新。
4.5 科研奖励制度条例
为调动广大科研人员从事高水平、原创性科研活动的积极性,提高学术队伍的整体科研水平,多出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1.被三大索引检索的文章,除学校给予的奖励之外,实验室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以重点实验室属第一单位,被SCI和E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奖励1000元和600元。如被多个索引检索,奖金额按最高索引奖励额发放。
2.实验室资助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在SCI和EI源期刊或者数学类、管理类规定期刊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版面费。
3.主持承担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奖励主持人 3000 元;主持承担一项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含省教育厅B类项目),奖励主持人 1000 元。
4.对于每项职务发明专利奖励2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500元。
5.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每项成果对科研小组相应奖励 5万元、 3万元;获省部级三大科研奖励一、二、三等奖,每项成果对科研小组相应奖励 1万元、 0.8万元、 0.6万元; 实验室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获奖项目,按相应等级奖金的1/N计算。(N为项目负责人在获奖人员排序中的序号)
6.上述科研奖励实行一次性奖励,以奖金和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原则上每年统计、审核、支付一次。符合资助和奖励对象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成果原件,由主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具体经办人持有关票据或统一造表。
7.以上奖励额度会根据当年奖励数量做适当调整,具体调整额度由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8.本办法解释权在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邮电大学)。
五、学生培养办法
5.1培养目标
本实验室旨在培养学术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符合科技发展潮流的优秀人才。遵循基础学科拔尖人才成长的规律,构筑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特区,激励最优秀学生投身于基础学科研究,努力使学生成长为相关基础科学领域的领军人物并逐步跻身国际一流科学家队伍,为国家培养一批学术思想活跃、国际视野开阔、发展潜力巨大的基础学科领域未来学术领军人才,促进基础学科的发展和研究水平的提升,并为其他学科的发展提供源泉和动力。
5.2培养方式
实验室主要以研究生进入项目组的方式进行培养和日常管理,项目组的建设要求为:
1.针对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合理指导学生参与实验室科研项目,为学生创造一种机遇,引导他们走进科学世界,引领学生科学求知、勇于实践。
2.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走进科学,接触社会,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团队精神。
3.鼓励学生探索、发现问题,提出设想,解决问题,尝试探究与发现,在科学研究中培养科学精神。
4.项目组的发起人须为实验室老师和经实验室确认的博士生。硕士生如果有创新项目,需要在每年9月10日前将其报送给实验室的老师,并由相关老师发起成立项目组。
5.硕士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一个项目组。在不影响本组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参加其他项目组的学术研讨等活动。
6.研二学生若在每年9月10日决定更换项目组,须在9月10日前联系好要转入的项目组,获得转入/转出项目组发起人的同意。
7.项目组中如超过半数学生论文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经学生导师确认,并由实验室开会讨论,可对项目组进行减员处理,直至项目组解散。
8.项目组可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项目组的管理细则,项目组的要求需在学生选组前公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果学生不能遵守项目组的相关规定,项目组发起人经实验室管理组确认,有权将学生派遣到其他组。
9.实验室成立学习组,没有进入项目组的学生统一组织文献阅读,其工作不纳入考核。
5.3学位论文工作
1.实验室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指导原则是:课程教学和学位论文工作并重。
2.硕士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根据本实验室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不低于《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3.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的一年乃至一年半内,为课程学习和开题阶段。在此期间,研究生除系统学习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之外,还应在导师的指导下有计划地查阅大量文献资料,进行必要的课题调研,把握本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动态。
六、设备及资产管理办法
6.1 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1.所有仪器设备必须制定操作规程、检查规程和维护保养规程。未制定上述规程的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2.实验室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助仪器管理人员对初入实验室的流动人员(客座人员、研究生和临时工等)进行仪器操作培训。
3.对需要预约使用的仪器,使用仪器人员必须预约登记,并经管理人员确认。严禁未经预约登记和确认擅自使用仪器。
4.使用仪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请爱护仪器设备,以保证实验正常进行,仪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人员询问。
5.使用仪器后必须认真填写仪器使用情况记录(注明: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故障处理等)。
6.离开实验室之前,请检查使用过的仪器设备是否关好,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实验室所有人员均有权制止违反规程的错误操作。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仪器损坏或事故等,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将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及课题组长予以批评、责令其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赔偿、除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报请依托单位处理。
7.为了便于管理和安全,请实验人员安排好自己的实验,如确因工作需要在晚上12 点以后利用公共实验室平台进行实验,必须事先经课题组长批准,值班人员同意后方能延时。
8.任何外来人员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或各课题组组长的同意不得擅自参观。
9.重要仪器的管理使用根据其特点另行规定。
10.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实验室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6.2 仪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自觉遵守、监督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指导使用与维护管理仪器的工作任务。
3.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时联系维修人员排除仪器故障。
4.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5.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实验环境。
6.服从实验室主任、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的工作安排。
6.3 公共财产管理制度
1.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当爱护公共财产,未经有关负责人许可不得随意拆卸和搬动。
2.实验室公用仪器等公共财产由实验室统一调配使用。
3.损坏或丢失公共财产者,由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处罚。
4.公共财产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保证各种办公设备和公用仪器的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维护或送修。
6.4 印章管理制度
1.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印章由实验室主任或室务会指定专人保管和监印。
2.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得携章外出。
3.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或相应部分负责人审查后,方可用印。
4.凡以实验室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以及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或相应部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5.因出差或联系工作,须经有关负责人同意、实验室主任或相应部分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开具介绍信。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上盖章。
6.建立用印登记制度,详细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批准人、用印人、监印人等。
7.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印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按规定办事。
8.如违反规定用印,给实验室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5 档案管理办法
1.为提高科技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使科技档案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教育部科技档案工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凡正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专项经费研究课题,必须按规定,做好课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
3.课题的归档文件材料,分为管理性文件材料和科研性文件材料(详见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部门颁发的课题档案归档范围和要求)。
4.管理性文件材料收集由实验室和研究组共同负责,科研性文件材料收集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归档材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归档科研性文件材料必须是原稿(原件)。
5.课题结束(或经费到期)以及办理申报成果登记、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等事宜时,均应将有关管理性文件材料和科研性文件材料一并交实验室归档。科研性文件材料没有归档或不符合归档要求的研究课题,不予鉴定、验收和请奖。
七、财务管理办法
7.1 财务管理制度
1.遵守国家会计法规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与核算。
2.实验室经费实行额度制管理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3.实验室财务管理的经费范围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专项拨款,如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等。
4.各项经费开支(使用)按实验室依托单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按可信分布式计算与服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5.实验室专项经费中的开放运行费分别由实验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或其管理工作小组管理。大额支出(原则上1 万元人民币以上)需由所在部分管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6.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凡是固定资产均应按照实验室依托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据为己有。
7.财会人员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热情服务,熟悉业务,账目清楚。
8.实验室财务管理人员负责统计实验室财务支出情况,并及时提供各项数据。
7.2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1.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遵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 号)、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及实验室依托单位有关经费使用的管理规定。
2.专项经费在财政部、教育部领导下,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专项经费属于国库账户,系零余额账户,只用于支取款项,不得用于收款。
4.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和年度预算执行。
5.专项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和投资等。
6.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7.专项经费每年使用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 月31 日,当年结余额度停止执行。
8.专项经费在未到国库账户之前,不能用其他账户垫支。
9.人才引进启动经费以及相应的自主研究课题经费额度,由室务会或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经费额度在课题组长全职到位后拨付。如果在6 月30 日之前全职到位,当年拨付;如果全职到位时间晚于6 月30 日,启动经费将于下一财政年度拨付。
10.对实验室全职负责平台运行人员的资助将根据依托单位相关政策执行。
八、附则
8.1 对外宣传的有关规定
1.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对外宣传,各课题组应指派专人兼任信息员,向实验室学术秘书提供客观真实的信息。
2.实验室学术秘书经常性收集有关素材。
3.实验室成员有义务提供所需宣传材料,经实验室主任审阅修改后,实验室学术秘书可向研究所、相关部门及新闻界宣传报道实验室的工作。
4.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维护实验室网站和主页,主页的内容应及时更新。
5.实验室每年的工作总结编辑工作从当年的12 月初开始,实验室全体成员应及时向实验室上报相关材料,实验室学术秘书协助实验室主任定稿。
6.宣传有实验室产权的科技成果时,必须注明科研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在单位的全称。
7.新闻宣传要遵守国家、教育部、依托单位以及实验室的有关保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泄密。
8.2 安全制度
1.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实验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依托单位保卫处或派出所。
2.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3.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